#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缅甸菠萝进口 新规促进贸易往来简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鲜食菠萝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订的议定书。
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为鲜食菠萝,学名为Ananas comosus,英文名为Pineapple。产地限定在缅甸菠萝产区。
输华菠萝的果园和包装厂需由缅方审核,并经中方批准注册。缅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螺旋粉虱、新菠萝灰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及甘蔗镰孢菌(菠萝眼腐病菌)。
在出口前管理方面,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和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果园须在缅方监管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针对粉蚧和粉虱,果园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目视监测。对于甘蔗镰孢菌,果园需在开花期、幼果期和采收前分别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随机抽取2%的植株检查其茎、枝、叶、果等部位。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
包装厂需在缅方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包装好的菠萝在出口前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车辆或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还应记录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剂量、使用日期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输华菠萝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高压喷射水流清洗、消毒、吹干、分级等工序,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省或邦、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装载输华菠萝的集装箱或密闭车辆应干净卫生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在菠萝输华贸易开始的前两年,缅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菠萝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10个。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缅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菠萝,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经检疫合格的菠萝,缅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则不准进境。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缅甸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货物,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缅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向中国出口菠萝。缅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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